为深入实施“科学监管工程”,进一步推动全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风险隐患,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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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 食品安全 FDA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明电〔2023〕2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对2019年至2022年以局名义印发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已完成、时效已过等21件文件宣布废止,192件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7月28日)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叶》(GB31608-2023)等8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
自2016年发布以来,《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经历了试行和第一版。然而,该办法已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废止。为了规范河北省的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在,该办法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3日。
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商标转让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防止因商标转让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制定本指引。
按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为帮助商标申请人了解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规则及程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本指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防范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及前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全省人民欢度中秋、国庆节日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批准一种内切-1,4-β-木聚糖酶(endo-1,4-beta-xylanase)作为育肥家禽、产蛋家禽以及饲养家禽的饲料添加剂。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3年3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3/668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831/2003,批准一种内切-1,4-β-木聚糖酶(endo-1,4-beta-xylanase)作为所有产蛋家禽的饲料添加剂。
欧盟批准5种物质作为育肥火鸡等物种的饲料添加剂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3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 (EU)2023/651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831/2003,批准枯草芽孢杆菌KCCM 10445生产的核黄素(维生素B2)和核黄素制剂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3年3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 2023/649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831/2003,批准谷氨酸棒杆菌CGMCC 20516生产的L-精氨酸(L-arginine)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2023年3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法规(EU)2023/565号条例,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831/2003,批准庚酸乙酯等27种物质作为所有动物的饲料添加剂。
为进一步规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工作,落实“放管服”要求,增加行政审批相对人的选择余地,我部委托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有关评价机构进行了评估,确定了25家有能力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和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和9家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现予公布,即日起施行。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效性和耐受性评价试验机构名单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毒理学评价试验机构名单
为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依法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具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上市牙膏,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可在备案平台进行简化备案。简化备案的牙膏应在2024年7月1日前按法规要求完成标签更新,同时应在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法规补充提交全部备案资料。
为规范牙膏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建立健全全区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药品监管机制,强化药品安全责任主体诚信行为,促进我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监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期2年已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文件内容不作修改,并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事权清单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及新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我院组织起草了《免疫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毒代动力学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3项技术指导原则及其起草说明,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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